打蛇打七寸

  幾個月前和朋友H聊天,談到他最近處理的一件案子,起因是某單位主官C遭到檢舉,指稱C在當值期間不假離營,溜到汽車旅館和情婦約會。
  這案子依權責交給政風單位查處。
  兩天後政風人員回報,表示查證工作遇到了困難,因為C堅稱在汽車旅館見面的不是情婦,兩人也絕未做出見不得人的事。
  聽到這,我頗能體會政風人員的難處。
  兩個人私下會面,只要雙方一口咬定不曾做出見不得人的事,別人能奈他何?
  沒想到,H追問政風人員:「C不假離營是確定的吧?」
  政風人員點頭道:「確定。」
  H直接指示:「單單這一項就可以撤掉他主官職務,至於他出去做什麼事,是又怎麼樣、不是又怎麼樣?你們不必追查了。」
  聽完H的指示,我不得不佩服他「打蛇打七寸」的精明。
  何必和「到營外做了什麼」這個次要問題糾纏,只要撿一個最明顯、最致命的要害,一棒打下去就會收到成果。

  幾個月之後我碰到另一個商場朋友J,由於合約問題,他正在和原本的合作夥伴打官司,訴訟進行一年多,前後開了八次庭,雙方仍然在許多細微末節爭論不休。
  碰到我,J略顯激動地說明官司經過,接著問我有什麼意見?
  可能你會好奇:法律又不是你的專長,別人為何要問你的意見?
  對不起,請容我講幾句誇張的話:由於十幾年前寫了幾部和法律、刑案、偵查有關的小說,什麼刑法、民法、訴訟法、法醫學……,我全都研究過,了解「法律精神」所在,也對官司走向有不錯的直覺。
  真不行,別忘了我還有一個曾任職調查局,在偵查圈待了二、三十年的哥哥。據我對他的了解,即使他沒資格當一個合格律師,也足以勝任半個。
  聽完朋友J的說明,我向他要了合約、合作期間雙方往來文件,以及歷次開庭筆錄,然後大約花了一天的時間研究。
  簡單地說,我的朋友J是金主,負責出資,合作對象U團隊擁有研究開發的技術,雙方計劃製造一台機器的原型機。合約中律定U必須在某時間完成原型機,且原型機若通過某幾項測試,J就支付U某筆款項。
  結果呢?
  U不單沒在時限內製出原型機(幾乎拖了一年),而且後續測試不是沒做,就是未通過。
  當然,整個過程雙方討價還價——規格是不是能降一點、測試環境是不是能改一點……,以至於U也有「J必須依約付款」的理由。
  否則這官司怎麼打得下去?
  正因為雙方認知各有不同,這官司一直打到J和我談話之日,仍處於撲朔迷離的狀態。
  或許是當局者迷,經過我的研究,首先肯定U違約在先,因而J拒絕付款便於法有據。
  至於後續雙方往來的文件、伊媚兒,雖然對提交時間與測試內容有不同說法,然而一旦進入訴訟階段,我認為所有爭議要回到最初簽署的合約。
  合約是雙方經過長時間討論,並在法律顧問認證下簽署的條款,一字一句都經過審慎推敲,其「法定效力」必大於後續雙方往來的文件與談話。
  其次,既然一切回到合約,裡面許多細節……,尤其那些公說公有理、婆說婆有理的細微末節都不必談,我就單單挑出一項:雙方往來文件中多次談到U做不到的一項——僅針對這點就能證明U違約在先。
  別忘了合約精神是:如果甲方必須完成十件工作,乙方再依約付款;後來即使甲方做到其中九件,只要有一件做不到,乙方就有權拒絕支付所有款項。
  我把意見寫給J的律師,律師後來補了份陳述狀,內容就是針對U明確做不到的那一項。
  幾天後開庭,法官一開始便針對這一項詢問,U方律師當庭承認他們的確做不到。再之後,由於雙方律師都無其他補充,於是庭訊結束,法官也當場裁定四十天後宣判。
  長時爭訟的案子終於落幕了。
  後來宣判的結果是什麼?
  對不起,撰寫本文之日,距宣判還有三十多天。
  不過我保證,等宣判出爐,我會將結果以「註」的方式加到本文最後。
  看到這,你明白打蛇打七寸的意思?
  如今人際關係越來越複雜,不管你如何「忍一時,風平浪靜」,總難免和別人起糾紛。
  一旦發生糾紛,切忌像潑婦罵街般指責別人這個不對、那個不對……
  冷靜下來,想清楚你想爭取的是什麼,再找出對方一個把柄——最致命的一個,然後發動全部力量,針對那一點攻擊!
  打蛇打七寸、擒賊先擒王,如此會不會更省力、更有效?

註:後來宣判結果為三、七分:J30%U分擔70%責任。